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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7`9户外事件的判决,难道是标志着户外运动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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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3: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发这个帖子希望大家对在活动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引起足够的重视 

                                                                                                           


南宁79事件网络报道.

原文如下: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
  
  回到南宁后,小骆意外身亡的消息,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帖纪念她,一个帖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驴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梁称他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骆的死亡是因山洪暴发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好友或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子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论坛来为你买单吗?论坛只是一个平台而已,一个供你发帖、跟帖、总结的平台。叫驴友中的“头驴”们为你买单吗?“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驴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山洪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旅游景点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公园,那么公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记者从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中看到,“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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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3 13:23:48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关于南宁7.9户外事件判决书的意见和思考"

作者:“法制帝国”


本人是个法律职业者,也是位户外活动的忠实爱好者,在看了南宁7.9户外事件判决书后,有以下几点意见和思考,和各位网友共同探讨:

1. 关于被告梁华东是否有违法性问题;判决书认为此活动中被告具有营利性质的原因是收取了死者的60元费用且没有退款给队员,因其不具备资质,所以有违法性。本人认为:单单就被告收取死者的60元费用且没有退款给队员认定其有营利性质有所欠妥,在实践和生活习惯而言,一般在户外活动或者自发组织的其他活动中,组织者会预先收取队员的费用来安排出行的各种需要和补给,算出总的费用以后再平摊在每个队员身上,也就是平常说的AA制,组织者起的作用不过是临时保管队员上交的金钱,然后再拿出来花在队员身上,最终的本质是队员是在花自己的钱,组织者只不过是起了临时金钱保管员的作用罢了。如在本案中,被告能够证明60元全部用于在队员身上,或者相关剩余的钱已经做了退还的话,就不存在营利的问题,更谈不上违法性了,也就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了。(按照判决书的民事侵权的法学理论中的2项中所述: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况且一般的民事行为都基本上是对价行为,比如你拿5元钱去买一斤苹果,本案中60元组织去距离南宁市100公里,位于南宁市武鸣县境内的大名山怎么形成等价有偿呢?既然没有等价有偿的说法,何来营利性质呢?

2. 关于被告梁华东是否有责任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梁华东负60%的责任,并认为国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判决书中只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 “【民事责任范围】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人认为:被告梁华东是负有责任的,而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过于概括不能真实体现被告梁华东的责任情况,国家没有针对户外活动建立专门的单行法,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是有相关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梁华东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的规定,也就是说,被告梁华东是此次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而他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以被告梁华东是有责任的,但具体是承担这样的责任呢?本人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思想和行为判断能力,既然选择暴雨季节在河床扎营就应当能够预见会有河流冲下的严重后果,其无视所存在的风险没有及时尽到注意的义务,这本身就说明死者自己对生命权利的放任和疏忽,对民事权利的一种选择,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梁华东应承担次要责任。

3.关于其余的11名被告的责任问题:法院在前面的观点中认定了被告梁华东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并且具有营利性质,也就是说:被告在此次活动中收取费用提供了服务是服务的供应商,其他的都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试问:有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承担其他消费者责任的法律依据吗?假设一下:我某天约一朋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商场买东西,我朋友被商场的吊灯所砸伤,按照法院判决书的逻辑,我是要为我的朋友承担责任的。这不是很滑稽的问题吗?

法院在认定其余的11名被告中有责任的依据还有:他们是个自发组成的团队,没有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有团队自然有救助的义务;这个看法值得商榷,(1).团队中的队员是否要为别的队员承担法律救助义务尚无法律上的依据;(2).队员是否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和措施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3).先前组织的行为是被告梁华东的行为不是11名被告的行为,所以也就没有先行为所带来的附随救助义务的问题,也就是说其余的11名被告对原告没有法律上救助的义务;假如我约几个朋友上街(组成了一个团队),朋友一不小心掉进下水道里而我没有给予救助难道就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吗?回答是NO,我顶多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已,法律没有规定我要有救助的义务。(4).死者与各其余11名被告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也没有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没有约定救助的义务,怎么样会有承担责任的前提呢?荒谬!(5).本案中要求其余的11名被告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是欠妥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他们是共同侵权人,从判决书表述来看,看不出共同侵权的理由何在。

在大陆法系(我国倾向大陆法系)的法院在审判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创制法律的过程,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团队的队员要为其他队员负责救助义务,法院却判决其余的11名被告要负责任是欠妥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虽说法院在判案的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那是说:在有法律依据下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创制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毕竟不是欧美法系的国家,法官不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如法院处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确实需要判其余的11名被告有法律责任的,本人认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抛开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从生活常理看该案的判决显失公平,本案中的被告梁华东本意是为了驴友的共同爱好所组织的户外活动,都是为了共同的兴趣聚到一起来交朋识友,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没有营利的概念,却没有想到会招来这样的诉讼行为,正应了那句俗语:帮倒忙了!忙没有帮到倒惹来了一声骚,区区60元换来了17万的赔偿金额,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本人认为:被告梁华东在此次活动中是有过失的,但不至于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出来后有利也有弊,有利在于以后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怎样避免和防范风险的发生,怎样把安全措施搞好,怎样合理安排路线和行程,出现风险后怎样尽到救助的义务,如果被告梁华东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也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确实是麻痹大意了,按照法律的说法那是有过失了,其弊在于会相当的打击以后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以及随行者,挫伤组织者的积极性,以后会很少组织活动或者有些根本就不敢组织活动,这样就不利于喜欢活动的人交流,不利于经济发展(出外**也会给当地的经济带来一定的收入),不利于健身运动和其他户外活动的发展。再者作为原告的家属把组织者和随行者都告上了法庭,是否有些不近人情呢?虽说是法治社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无可厚非,但是有些问题法律也是解决不了的,比如有些道德问题和人情事故问题法律也是约束不了的。虽说官司暂时是赢了,并不代表你得到很多人的支持和同情,或许你的行为会伤了很多人的心,特别是有着无私奉献的组织者们以及一些热爱活动的随行者,有些事情表明上看来你得到了很多,同时有些东西也在慢慢的失去……究竟谁是真正的赢者呢?或许值得所有喜欢户外活动的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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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3 13:28: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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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3 13:28: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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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3 13:29: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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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13:12:05 | 只看该作者

花季女孩留下的背包

 

                   主持人连线
一次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遭遇一场突发的灾难,花季女孩瞬间被洪水吞噬,事件的调查却疑点重重,这场灾难究竟能不能避免?到底谁应该对少女的离去负责?央视《大家看法》播出《一位“驴友”的非正常死亡》,以下为节目内容。

  101°热度故事:一位“驴友”的非正常死亡

  望着女儿的照片,小璇的母亲:“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啊,我都不知道我以后我该怎么生活,我唯一的希望破灭了。”

  这位充满朝气的女孩,名叫小璇,今年刚刚21岁,今年7月的一天,在一次户外探险活动中,山洪吞噬了她的生命。年仅21岁的花季女孩意外死亡,上演了一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间悲剧。但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了惊人的意外,这个事件也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人们把那些喜欢在野外探险旅游的那些人叫做驴,然后把这个群体叫做驴友,然后把他们自己组织的野外探险活动叫驴行。

  驴行现在越来越受到时尚青年的喜爱,因为特别刺激嘛。而我们今天故事的主人公小璇也正是在参加一次驴行的过程当中意外身亡的。在出了这个事之后,大家都议论纷纷,但是很多人都脱离了这个事件本身开始关注背后的一些事情,比如说谁组织了这个活动,为什么在出现意外的时候只有小璇一个人死亡呢?

  今年23岁的梁华东是南宁人,平时喜欢户外探险。小璇参与的户外活动,就是他组织的,面对小璇母亲的指责他却感到十分委屈。

  梁华东:“想去拉那女的一把,结果也是一起冲,就因为说没有办法。我看见,可是我无能为力,我得自救。”

  活动的组织者梁华东向我们介绍了这次探险活动的经过。2006年7月7号,梁华东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广西南宁时空网上发了一个帖子,组织大家周末到郊区探险。这个帖子发出后在一天的时间内一共有13位网友报名。

  梁华东:“然后人到齐了,13个人就这样子出发走了。

  记者:“在这儿集合那天一共来了13个?”

  梁华东:“嗯。”

  梁华东说,这13位都是一些爱好户外活动的网友,大家大部分都互相不认识,组成一个临时的团队,活动经费是AA制,出事的小璇就是这13位网友中的一位。当时她就是乘坐这辆车去探险的。

  在梁华东和当天参与探险的一位驴友的共同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出事地点大名山,大名山,距离南宁市100公里。位于南宁市武鸣县境内,我们在现场看到,大名山的确风景秀丽,但是地势险峻,两边是山,中间一条河,叫赵江。当天晚上这13位探险者就是在这里露营的,但是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10个小时后意外发生了。

  驴友猪猪:“当时我是在睡着的,然后我旁边的帐篷,旁边的人说水大了。我伸头一看,已经开始涨水了,我们马上就跑到这里来了,我们现在站这个地方。当我们爬上来的时候,洪水就已经下来了。”

  梁华东:“等我看见一个女的冲下去,我朋友出来,可能也大概看到想去拉一把,然后也一起被冲下去。”

  7月9号早上7点,山洪爆发,当时小璇和一个名叫马非非的网友睡在一个帐篷中,正在睡梦中的小璇和马非非,被突如其来的洪水冲入了河道。

  驴友猪猪:“然后她头就不见了,也就是大概四五秒这样,很快了,四五秒的时间小璇已经不见了。她先扒住石头,然后就不见了,不知道她是没力还是什么。她自己的原因,这个不清楚了。”

  幸运的是,马非非抱住了一块石头,脱离了危险,而小璇却被洪水吞噬了。洪水退后,队员们在2公里以外的河道里找到了小璇的尸体。

  记者:“小璇当时是被冲到哪儿了?”

  梁华东:“下边那个地方,一直冲到这个地方。”

  记者:“发现她尸体的时候都什么时候,谁发现的?”

  梁华东:“是武警发现的吧,他们发现我才过来的。”

  记者:“你当时到这儿现场之后什么样情况?

  梁华东:“她上半身没有东西了。”

  记者:“都被水冲了?”

  梁华东:“嗯。”

  事发当天,小璇的母亲在湖北老家接到了女儿离去的噩耗。
  小璇母亲:“我有盼头了,我女儿一天一天长大了,也有生活自理的能力了。是他们这些没有良心、没有道德、没有人性化的那个组织下,让我女儿丧失了宝贵的生命。”

  小璇的母亲认为是同去12位网友的麻痹大意,造成了女儿的意外死亡。她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12位同去的驴友,要求对女儿的死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诉讼,同去的驴友都觉得十分委屈。

  梁华东:“就因为说没有办法,我看见可是我无能为力,我得自救。当时水最大的时候是没办法的,吊绳子的话她也抓不了,何况这么远的话,也没有那么长的绳子。”

  12位同去的驴友成了被告,听起来的确有些冤枉,那么当时灾难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呢?我们进行了调查。

  韦松君,小璇母亲的全权代表,南宁一位爱好户外活动的驴友,帮助小璇的母亲处理善后事宜。事后在对事件的调查中,她结果发现了意外。

  韦松君:“在露营的过程中,扎营在河床中,居然领队不阻止,而且呢默认,最起码说你默认。”

  记者:“那么其他同去的?”

  梁华东:“包括12个人都没有提出这地方危险。”

  7月正是南方的梅雨季节,按照安全常识,在河谷中安营扎寨,的确是十分危险的,组织者真的会把帐篷扎在河道里吗 ?

  记者:“那个账篷是怎么扎的?当时都扎在什么地方都?”

  梁华东:“我的账篷,这里这块大石头上扎了四顶帐篷,一个是花儿和云烟,后边这个地方是马非非和手手。”

  记者:“小璇当时就是在这个大石头上面,一共扎了四顶账篷?”

  梁华东: “对。当时小璇是扎在最里面,和马菲菲在这个地方。”

  梁华东告诉我们,13位队员的帐篷都扎在河道里,其中这一块石头上并排扎了4顶帐篷,出事的小璇就住在其中的一顶帐篷里。韦松君经过调查了解到,当梁华东在网上组织活动时,就有一位网友提醒过他可能会发洪水。

  当时一个名叫“林欲静而风不止”的网友说:关注中,担心有山洪。而梁华东紧接着是这样回答的:山洪,那就往山上住咯,怕什么!

  但是组织者梁华东为什么没有让队员住在山上,而是把帐篷全部扎在了河道里呢?

  梁华东:“我就说来这种地方的,除了扎河道,确实没有什么地方可以扎营了。”

  事件发生后,作为代理人,韦松君也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走访了同去的驴友,又了解到一个意外的情况。

  韦松君:“无人守夜?这是最起码的安全防范,作为去一个户外生存,安排人员守夜是一个基本要执行的一个原则性的一个行为。你不防山洪,最起码你要防你要防野兽防坏人,突然不可预见或者是可以防范的一切外来袭击,对不对?这是最起码要有人守夜。”

  梁华东:“因为我们都很累,一天爬上来,背的东西很多,我们麻痹大意了吧,就是这样子。”

  如果当时有人守夜,就有可能及时发现洪水,但由于组织者的麻痹大意,造成山洪爆发时,大家都还在睡觉。瞬间的灾难使大家陷入了一片慌乱,韦松君从一位同去的驴友那里,获得了一个意外的细节。

  韦松君:“我们原告有很多信息,那是我们不信以为真的情况,都是他提供的。他是出于一个作为一种人的责任感来给我们提供。两男两女托住一个账篷,抢救一部相机,却忽略了旁边也就是死者睡那个账篷里面还有一个人尚未爬出来。有人提醒他了吗?”

  灾难发生时,一个名叫马非非的网友和小璇住在同一个帐篷里。为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我们电话联系到了马非非。

  马霏霏:“大约离我们不远的地方,其他还有三个跟我们一起同行的,大家都看到了,他们在离我们,可以看得到我们,但是他们过不来。他们也是在被困在一块很大的石头上面。”

  记者:“事后当时说有人在抢救账篷,抢救相机,就没有去救你们,有没有这么回事啊?”

  马霏霏:“没有,绝对没有,这些都是他们做出来的。”

  我们调查发现,这13位网友并没有多少户外探险的专业知识,仅仅靠着一腔热情到野外探险,灾难出现以后,又无法应对,酿成了这起悲剧。这12位驴友到底该不该对小璇的死承担责任呢?我们又如何面对自助游中产生的纠纷呢?
  361°全民互动:自助游面临的安全隐患该如何解决?

  主持人张绍刚:究竟这12个驴友该不该对小璇的死亡负责,我们今天不能说,我们要等着法院给出最后的判决。我们今天之所以讨论这个个案,是希望看一看这个个案背后到底还有些什么样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这些年一方面驴友们的活动备受关注,另外一方面伴随他们的大量活动危险事件也在频繁发生。比方说今年五一很多事情出现库布齐沙漠的事件,天津一些大学生在沙漠被困的事件,香格里拉坠车的事件等等,多多少少都和他们的自助旅行有关。那么面对着这样一种新型的旅行,到底谁来为他们的安全负责呢?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话题。

  主持人张绍刚:在互动环节我们会邀请资深的驴友共同探讨。来进入到今天的互动环节,请导播同时帮我们接通一下三夫户外运动俱乐部的A级领队杨为民。杨为民同时也是一位资深驴友,同时还有一位是户外运动的爱好者驴友孟颖。

  主持人张绍刚:孟影,你好!我是《大家看法》的主持人张绍刚。我也在这些平台上浏览过基本上涉及到驴行的内容,当中都会有一个免责声明。

  孟影:对。

  主持人张绍刚:假设你签了这个协议,签了这个同意书,然后但是突然遇到了意外了山洪爆发这样的事情,真的出现了什么危险,要自己承担责任吗?

  孟影:是这样。因为领队会列出来这个活动具体的路线,还有它的一些难度、难度系数,然后你要是根据你自己的情况,然后量力而行。大家也都是成年人,都有自己的行为能力,我觉得是应该对自己这个行为负责。如果你觉得这个路线比较危险或者你没有这个能力去走这条线,你可以不报名。

  杨为民:这话其实这么理解应该比较正常一些。从法律责任来说,如果大家AA制的同时共同来没有承担商业上的利润的利益的交往,那么他完全出于义务,把自己的一些经验和一些对线路的熟悉奉献出来,他实际上是一种义务的概念。

  主持人张绍刚:杨先生,您是一个A级领队?

  杨为民:对。

  主持人张绍刚:如果真有这么一个驴队出游,到底作为一个领队应该怎么保证大家的安全,首先领队负不负责保证大家的安全?

  杨为民:当然应该有责任。甭管他的领队是AA制的、自发推荐的、大家共推出来的领队,还是说因为那种商业活动,所谓商业活动执行机构指派的领队,第一我们对活动的线路有一个认证考察,对于领队的资质要进行审查,对报名队员的精力和能力要进行初审。另外去帮助指导大家去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这个应该说是不容推卸的一个责任。

  孟影:对。作为一个领队,你就应该有这种危险性的这种提前的、前瞻的意识,你应该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带来的这种事故,你应该比别人更警醒一些。因为现在法律条文没有这些东西来规范,所以我们大家就谁都能当领队。出去过几趟门,我就可以当领队,我就招呼大家,没有什么经验,就像刚才咱们片子里说,他竟然把这个营扎在河床上,这样的人他也作为领队召集大家出去探险,我觉得这种太不规范了。

  杨为民:其实AA制本身没有罪,我觉得,因为大家对AA制理解没有一个很准的概念,好象大家一起出钱、各自负担各自的,就是AA制。AA制的核心它的意思就是第一位应该要求大家各自负责各自,第二位应该要求每一个合格的领队要尽到合格的责任和义务,作为领队你可能获得很多的一些精神上的一些满足或者说肯定,但是这种肯定和满足你必须靠一种你自身负责任的一种自身的能力和自身的责任心去换取的。

  主持人张绍刚:谢谢二位跟我们电话连线。谢谢,再见!以前没有怎么仔细讨论过驴行的风险,今天这么一讨论发现有很多事情还真的值得说一说。我不是一个驴行爱好者,但是我知道很多驴友们去开始驴行的时候,乐趣就是探索未知有无数突发的情况、无数可能的意外,我们在克服它解决它的时候,获得了巨大的乐趣和满足。但是满足的前提,一定是要先保全自己。当然现在还没有规范说领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队员自己应该怎么样为自己负责,以及彼此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所以在没有这些规则之前,希望每一位驴友开始设计一段行程以前,要小心谨慎,在路上小心珍重。


您引用的内容来自南宁7`9户外事件的判决,难道是标志着户外运动的终结?[大河论坛]
http://vcom.hnby.com.cn/dhbbs/dispbbs.asp?boardid=53&replyid=786993&id=516652&page=1&skin=0&Star=1

7#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13:13:49 | 只看该作者
还有法院判决书等,有兴趣的朋友自己去快旅看看吧
8#
发表于 2006-11-22 15:38:17 | 只看该作者

谢五哥。

高度引起重视。

难道参加活动者要亲手签一法律文书吗?骐迹里有法律人才吗?活动召集里的公约谁帮偶们把把关。

车友们这是与每一位息息相关的大事,都来议一下。

9#
发表于 2006-11-23 23:14:0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唉~~~
10#
发表于 2006-11-24 09:23:40 |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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