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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关注户外自助游 无法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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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3:4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注户外自助游 无法承受之痛
  时间: 2009-3-17 17:18:54   新疆日报网  
 

  (新疆日报网讯)天气逐渐转暖,新疆的户外自助游开始升温。但2月21日,一群石河子“驴友”自发组织到沙湾东大塘风景区徒步,途中一人失足坠崖身亡,出事驴友家属向组织方领队提出了8万元的赔偿要求一事却在新疆户外自助游团队里引发了地震。

  “自愿”出行的驴友向“义务”组织的领队提出赔偿要求,这在新疆尚属首次。虽然只是口头要求,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但仍然在热衷于户外运动的驴友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合理合法吗?到底谁该为户外意外担责?在目前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AA制自助游活动中,费用自负同时风险责任自负的“惯例”,在越来越多的死难事故面前遭到了质疑及拷问。

  探险不能变冒险

  3月14日早上9时整,左丽娟准时来到了乌市人民广场附近一家户外用品店门口。其时,已有十几位驴友在等候。当日,他们准备到白杨沟去徙步。因为之前的那次坠崖事件,此次徙步整整推迟了三周。

  “听到石河子驴友坠崖的消息时,我们正在为此次徙步做准备。后来大家一致要求推迟,因为心理上有些接受不了。”今年31岁的左丽娟也算是一头“老驴”了。从2004年在网上发现这种新的运动方式后,每当工作不忙时,她就会跟帖参加。在几年的户外“生涯”中,左丽娟参加过比较轻松的户外游,也去过危险级别较高的穿越博格达,但从没有出过事。然而,在经过户外运动意外事件频发的2008年,特别是此次驴友坠崖事件后,她突然对自己所热爱的这种运动方式有了一丝畏惧。

  “以前从没想过这些,也从没有参加过保险,现在想想都有些后怕。户外游不是‘玩命游’,户外探险不是‘户外冒险’,现在参加户外运动的人越来越多,万一出事,到底谁来为此担责?难道只能自己对自己负责吗?”

  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登山协会常务主席南国桓告诉记者,新疆三山夹两盆的地形决定了它是一个十分适合户外运动的地方。近年来,随着新疆户外运动的快速发展,参加户外运动人数也在迅猛增长。自治区体育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上世纪末户外运动“小荷才露尖尖角”,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新疆经常参加户外运动的有20多万人,仅乌鲁木齐就有四五十家户外店、30多家户外运动俱乐部。在乌鲁木齐的户外论坛上,每周发起的民间组织的户外活动就不下50个,参加总人数约在三万至五万人。乌鲁木齐登山协会主席王铁男说,新疆户外活动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在全国也是名列前茅。

  然而,与“驴友”日渐增多相对应的是,伤亡事故频发。2001年,夏特古道探险原乌市登山协会主席董务新遇难;2006年五一期间,31位徒步爱好者穿越天山车师古道途中突遇风雪天气,队伍走散;2006年10月,4名探险者在穿越夏特古道时被困在木扎尔特冰川,经当地政府出动几百人搜救,探险者才幸免于难;2007年9月,6名俄罗斯探险者在和田玉龙喀什河自助漂流时突然失踪,搜救工作进行了21天,仅成功营救3名幸存者;2008年5月3日,一支30多人的户外自助游队伍在狼塔A线穿越活动中,途经呼图壁林场到106煤矿段遭遇坠石,造成一死四伤……

  在以往的徒步意外事故中,出事驴友均未购买保险,家属也均未追究活动组织者的相关责任。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近日发生的石河子驴友坠崖事件中,出事驴友家属向领队提出了8万元的赔偿要求,这在新疆尚属首次。虽然只是口头要求,远未达到法律层面,但仍在新疆徒步界引发地震。

  缺席的安全保障

  像左丽娟一样,大多数户外运动爱好者都是通过网上跟帖参加户外活动,几乎所有的发帖人都会在帖子上发布一个免责声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因为组织者大多是“义务服务”,参与者大多都会默认此类免责声明——“自负生死”。对于出现意外后的赔偿问题,多数人基本上处于“没概念”的状态。

  定的危险性。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活动开始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自行退出。” 

  “本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建议购买保险;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计划,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

  记者访问了多个新疆自助游网站后发现,这样的“免责声明”几乎在每个网站上都可以看见。记者留意到,尽管声明的具体内容都各不相同,但“发生意外事故,参加者责任自负”,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也因此,这份声明被不少“驴友”戏称为“生死状”。同时记者还注意到,各个网站都规定,如果事前不接受或签订这份“生死状”,驴友们就无权参加。

  “目前我们的规定是,要参加的人就必须接受;换句话说,只要参加了,就意味着他已经读过和同意我们的免责声明了。驴友们只能通过购买保险来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曾通过网络组织过几十次自助游的“阿李”告诉记者。

  “以前不关注不知道,现在发现了才吓一跳——驴友人数原来这么多,而他们的各种安全保障却又那么少。”采访中,一位旅行社的负责人说。

  据了解,市民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如果非商业性质则不受体育局监管。目前,市内的户外活动俱乐部在组织活动时为成员购买旅游意外险,只是俱乐部的自发行为,因为没有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因此无法保证所有参加者都会购买保险。而这种松散型的出游组织,一旦发生问题,参加活动的游客往往难以追究责任。

  随着近年户外意外事件越来越多,目前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AA制自助游活动中,签下“生死状”后费用自负,同时风险责任自负的“惯例”,在越来越多的死难事故面前遭到了质疑。不断发生的事故,也引发了人们对户外游模式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缺失,一方面是AA制自助游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出行需求,这两方面使得户外游处于尴尬状态。

  领队背不起责任

  “参加自助游活动,无论对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驴龄”长达8年的新疆天山驴友户外网领队快乐人告诉记者,“尤其是参加漂流、露营等户外活动,更是危险重重,极易发生意外。作为组织者,和参加者事先约定相关免责条例,不仅可免麻烦上身,还可以给参加者以警示,让他们意识到旅途的危险,提高防范意识。”

  “如果不签免责条例,一旦出事,组织者常常要面对比较尴尬的情况。”快乐人表示,免责条例的签订,也是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惹祸上身”。

  对快乐人等热衷于组织自助游的“驴友”们来说,为了尽量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生死状”的免责条款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非签不可,“否则,谁还敢组织活动?”

  对于此次石河子驴友坠崖事件的责任归属,作为新疆户外运动的领军人员,新疆最大的户外网站——小羊军团的负责人杨军表示:“是个意外事件”。自坠崖事件发生后,杨军一直密切关注着事件发展的进程。“领队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发生意外的驴友是在吃饭地点坠崖的,作为领队,在选择吃饭地点时存在失误。”

  对于杨军的这种说法,不少户外界人士表示认同。快乐人与杨军的说法几乎如出一辙:“是个意外事件,但领队有选址不当的责任。领队在选定地点后,不应像其他队友一样马上去吃饭,必须在巡视后确定其安全性。如发现地形有危险,必须马上离开。”

  有驴友称,这次事故纯属意外,不是线路没选择好,也不是领队没组织好,这完全是天灾,无法预测。对于驴友家属提出赔偿一说,大多数户外活动组织者并不认同。

  有人认为,出事驴友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而组织者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也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也没有任何营利性质。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

  一位领队表示:“目前户外运动还缺乏一条保护绳,一旦发生意外,作为领队将面临倾家荡产的赔付可能。如果每次活动的组织者都要承担这样的责任,我肯定是不再干领队了。当个领队要多背东西、多做计划,要自己出电话费,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落好不说,最后还要追究责任。这种傻事谁都不会干的。”

  次都要算清楚账,每一分钱都要算清楚。否则一旦有剩余的钱就会被当做盈利,钱小事大。” 

  如果发生意外,人家如果找到单位影响也不好。很多次我都想退出领队这个行列。”面对担责的压力,公务员身份的快乐人发出了如此感叹。 

  新疆天山驴友户外网负责人大刘表示,由于俱乐部的活动都是非营利性质的,而且参加者也以自愿为原则,所以一旦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参加者也是风险自担,俱乐部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参加者只能通过投保,来保障自己。

  AA制户外运动中的责任到底如何判定!如果判定组织者“有罪”,那些领队、老驴还会出来召集活动带队吗?谁还敢组织户外自助游?这是近日来驴友们讨论最多的话题。

  网友贝拉表示,出了意外领队受到了惩罚事小,但会波及全国各地热爱户外运动的驴子们。如果老驴和领队都不愿意出来带队,那整个中国的户外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会受到致命打击。“如果义务组织活动的领队还有赔偿责任,对今后组织活动会有很大的影响,谁敢冒这么大的风险去为那些自己本来并不熟悉的人的安全负责?这岂不是逼着我们每次独自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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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广西南宁79户外活动事件宣判结果http://www.ybea.org/bbs/viewthread.php?tid=413看看组织者的责任吧,看后或许知道为何强调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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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4 10:50:31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童昕的约会在2009-5-23 20:08:59的发言:
很及时的帖子!警钟该敲!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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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17:47: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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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17:48: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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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17:59:51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717c.com/thread-149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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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8:29:31 | 只看该作者
[em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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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9:45:11 | 只看该作者
此贴该顶![em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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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0:08:59 | 只看该作者
很及时的帖子!警钟该敲![em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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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1:23:20 | 只看该作者

顶。[em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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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21:38:4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童昕的约会在2009-5-23 20:08:59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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