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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特别行动小组扩编为希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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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7:2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希望队包括:GT特别行动小组,QJ特别行动小组,ZX特别行动小组,ZY特别行动小组

                以下是队旗和组旗






希望车队队员分布表
名称 姓名
希望队队长 夏家喜
希望队队副队长 汪辉翔
希望队队长警卫 董源
GT特别行动小组组长 汪辉翔
GT特别行动小组组员 李金山 陈帅庭 邹瑞 谢海山 杨胜超 瞿清河
QJ特别行动小组组长 欢迎骐迹车队少年车友加入
QJ特别行动小组组员
ZX特别行动小组组长 张兴
ZX特别行动小组组员 正在招人
XY特别行动小组组长 张忠意
XY特别行动小组组员 正在招人

 

 

如有车有想加入本队请与我联系 QQ;297195428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4 10:56: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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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7:30:27 | 只看该作者
 

希望队自助活动公约
前言
  希望队是一个进行自行车运动信息交流的平台,提倡自助自行车运动的旨,为喜爱自行车运动的朋友提供交流、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及空间。我们提倡亲近自然、享受生命,不从事违反自然与生命规律的自行车运动,不盲目追求挑战自我、挑战自然的活动。尊重生命,珍爱生命,这也是自然最崇高的法则。因为自行车运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为了使海峡单车网能够正常平稳地运行下去,不断地为大家提供交流空间和信息,为了不使自行车运动中的危险因素影响希望队的运行,特制订如下公约。

  欢迎你参加希望队的车友发起的自助自行车运动,鉴于自行车运动难免会存在不可预知的危险性,为自己、为他人,请你务必在报名参加活动前先仔细阅读《希望队自助活动公约》。当你参加活动时,表明你已同意并遵守下述公约。这不是简单的单方格式合同,而是对希望队车友们进行自行车运动的现实情况的描述。

第一款 活动原则
第一条:希望队的车友所发起的自行车活动,具有以下特性:希望队不是旅行社,不赢利,不搞会员制,不提供活动商业服务。尤其是最后一点,要搞清楚,姑娘、小伙子们,记住了你未是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和自律。还是那句话,你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 参加活动者为身体健康,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男女均可,受地域开放限制,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士视情况加入;未满十八周岁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才能加如本队。
第三条: 活动参加者要自备活动所需装备,如自行车、头盔、备胎、工具、气筒、登山包、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费用AA制,公共费用一律平摊,活动中的收支明细应公开、透明,活动参与者需互相友好监督。
第五条: 活动无固定发起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
第六条: 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
第七条: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八条: 我们提醒你,因为自行车运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第二款 发起活动原则
第一条:希望队车友发起的活动计划和自行车活动属个人行为,与车队的运行无关,希望队起着信息交流的作用。
第二条: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一定自行车运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
第三条: 活动前,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予以公布,采取公开报名的原则。
第四条: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活动概述、行程安排、所需装备、费用预算、注意事项、报名方法、责任声明等。
第五条: 活动中,发起者负责组织、协调、带队、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 发起者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不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但也不是给参加队员提供活动商业服务的。
第七条: 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装备、经验、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不适合者予以劝退。
第八条: 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

第三款 参加活动原则
第一条: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二条: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
第三条: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自备如自行车、头盔、驼包、备胎、工具、气筒. 照明工具等。
第四条: 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
第五条: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但没人强迫你服从。
第六条: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互相协助,注意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只好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
第八条: 发起者为安全保障,要求参与者自行参加投保,参加者如未投保,自行承担后果。
第九条: 参加者接受自愿承担危险原则,参加者对骑行体育运动的风险已有明确的认识,如受到损害愿损害自担。
第十条: 发生事故,如有过错方,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没有过错方,参加者自愿放弃依公平原则追究发起者,组织者,相关车友民事责任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公约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它的实行全凭自行车运动爱好者们的自觉和自愿。本公约借鉴《海峡单车网户外活动公约》形成,在此感谢海峡单车网对自助户外活动所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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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7:38:30 | 只看该作者

[em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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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7:44:39 | 只看该作者
如有车有想加入本队请与我联系 QQ;29719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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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7:51:41 | 只看该作者

 


希望队队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9 17:52: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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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7:54:25 | 只看该作者

希望队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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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7:57:33 | 只看该作者
希望队队长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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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8:05:03 | 只看该作者
李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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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8:08:45 | 只看该作者
陈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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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8:20:24 | 只看该作者

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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