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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比赛路线
7.2.15 比赛区域设置在一条长大约2公里的路线上,其设置应保证运动员能够顺利完成比赛。
7.2.16 在每个比赛区域的起点处和终点处应设有比赛路线图,以便参赛运动员能够了解各比赛区域所处的位置。
7.2.17 组织者应确定比赛区域的先后次序,可以是连续的或者是随机的。
7.2.18 在两轮比赛之间,国际自盟技术代表有权对比赛区域进行调整,但事先应征得国际裁判小组的同意。
(2004年1月1日修改)
§ 4 出发和骑行规则
7.2.19 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应召开一次全体运动员赛前会议。在会上,有关比赛的所有重要信息都应通知参赛运动员。所有参赛运动员都必须出席会议。会议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代替,如:分发或者公示信息。
7.2.20 当运动员出发时间间隔较短或者以团队的形式出发时,每名运动员都有义务了解自己的出发时间。
7.2.21 为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遵循国际自盟的条例和规程。在运动员递交参赛报名表之前,应了解这些情况的详细说明。
7.2.22 万一出现事故,参赛运动员应立即给予伤员紧急救助,或者至少要呼喊求助。伤员应对事故造成其他运动员损失的时间给予确认。
7.2.23 禁止运动员对比赛区域的路线和结构进行改动。
7.2.24 国际裁判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国际自盟技术代表
总裁判长
国际自盟障碍赛委员会委员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25 除裁判员、国际裁判小组、国际自盟技术代表外,只允许被裁判员点名的运动员进入监督区。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26 比赛区预内可以步行。
7.2.27 裁判员做出的判罚应记录在积分卡上,并在起点处交给每名运动员。此外,罚分也应记录在每个比赛区域的处罚审核单上。如出现积分卡和审核单的记录不一致,则由国际裁判小组做出最终裁决。
7.2.28 比赛路线应用箭头标记指明,箭头标记的颜色应与比赛类型保持一致,运动员在比赛中应按箭头标记骑行。箭头标记的相关规定在特殊规则中有详细说明。
7.2.29 运动员只能从自己的入口门进入比赛区域。入口门应标有两个箭头标记,指明左、右方向。
7.2.30 运动员的出发位置应在中立区的前方450角处。
7.2.31 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应将本人的计分卡交到成绩统计处。
§ 4
§ 5 比赛用时
7.2.32 比赛总用时应由国际自盟技术代表和裁判组协商而定。比赛总用时应确保运动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国际裁判小组有权视具体情况延长比赛时间。
(2004年1月1日修改)
7.2.33 默认的比赛用时为30分钟。如果出现10名以上的运动员因超时而被淘汰,国际裁判小组可在赛后适当地延长比赛用时。
§ 6 计时与成绩
7.2.34 在起点和终点处应对参赛运动员进行计时。计算参赛运动员的比赛总用时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运动员的积分卡上纪录出发时间和结束时间,另一种是电子计时方式。
§ 7 器材维修
7.2.35 在比赛过程中,允许运动员对器材进行维修,但器材维修禁止在监督区内进行,也不允许阻碍或者威胁到其他运动员的正常比赛。
§ 8 场外帮助
7.2.36 下列几类来自场外随队人员的帮助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对于接受下列帮助行为的运动员将罚分10分:
7.2.36.1 在比赛区域入口处帮助运动员占据出发位置;
7.2.36.2 批评指责裁判员;
7.2.36.3 进入比赛区域。但是在不影响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允许有保护运动员的帮助行为;
7.2.36.4 向正在比赛的运动员提供建议(运动员所处的位置)。亲属、朋友或者随行人员都禁止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 9 罚分
7.2.37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如出现下列行为,可对其进行罚分:
7.2.38 运动员凭借身体的任何部位或者赛车除轮子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依靠障碍物或者着地来保持平衡(罚分1分)。允许运动员在赛车行进过程中清理赛车。允许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定车。
7.2.39 赛车脚踏板和/或赛车链罩下沿着地或者依靠障碍物(罚分1分)。
7.2.40 超出每个比赛区域2分30秒的最长时间限制(每超出15秒,罚1分)。
7.2.41 在作为比赛区域界线的缎带和箭头标记的上方或下方骑行,抬高或者撕裂缎带和箭头标记(罚5分)。测量点为赛车的车轮轮轴和赛车的纵轴。
7.2.42 进入比赛其他组别的入口门(罚5分)。
7.2.43 在把持赛车时,握住除赛车车把以外的其他部分(罚5分)。
7.2.44 双脚同时着地或者依靠障碍物(罚5分)。
7.2.45 赛车前轮在入口门外侧(罚5分)。进入比赛区域后,前轮轮轴再次通过入口门。
7.2.46 当单脚着地时,双脚置于赛车同一侧(罚5分)。
7.2.47 摔倒,身体臀部以上任何部位着地,或者坐在地上或障碍物上(罚5分)。
7.2.48 当运动员被罚满最大罚分(5分)时,运动员必须退出该比赛区域。
7.2.49 在运动员未进入比赛区域时,禁止在积分卡上标明5分罚分。
7.2.50 非持车把的手着地或接触障碍物(罚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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