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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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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13:1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下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四)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  不得醉酒驾驶;
(四)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醉酒驾驭;
(二)  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  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 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  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  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  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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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27:12 | 只看该作者
在学习一下,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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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4:15:0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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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3:41:0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不想注册在2009-5-17 22:40:57的发言:
不错,安全第一!谢谢看看!

好贴![em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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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2:40:57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安全第一!谢谢看看!
2#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2:34:35 | 只看该作者
把老帖子顶下  希望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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