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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队伍及选手 11.4.1 队伍是与同一个商业队的雇主签约的所有运动员的总体。 11.4.2 每名选手的国籍取决于他或她的公民资格。
第五节 雇佣协议 11.5.1 一名运动员是否为一个商业队的成员取决于协议。UCI提供了一个样本协议作为参考,该样本见条款11.9所示。其并不包括奖金和激励条件,赛事日程,装备提供状况及其他细节。这些将由雇主与运动员之间磋商而定。 11.5.2 任何雇主与运动员之间订立的条款,如果明显地与UCI规则中规定的运动员的基本权利相违背,将被视为无效协订。 11.5.3 商业队与运动员之间的协议至少要签订三份。一份不包括确切的薪水数额与奖金额度的正本须提交给UCI。 11.5.4 所有的提交全UCI的文件须严格保密。 11.5.5 协议中必须包括以下条款:即在运动员发生不可预见的疾病或受伤的情况下的有关薪水与补贴的财务责任。
第六节 协议的终止 11.6.1 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以后,运动员将为自由人并可以随意选择其他雇主。不允许有任何转会费。
商业队的解体 11.7.1 商业队应尽快宣布其解体或其活动的终止或其无能力履行其义务的事实。一旦做出了这样的宣布,运动员将有权在下一个赛季或自该商业队宣布解体、活动终止或无力履行义务时开始的时期内与其他商业队签约。
第八节 惩罚 11.8.1 如果一个商业队,作为一个整体,未能或停止遵守UCI的相应规则,其将不能够再参加任何自行车赛事。
第九节 UCI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 11.9.1 UCI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见本规则附则1.
附则1 UCI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 协议双方: (雇主的姓名与地址),经济上有权代表(商业队的名称),经(国家协会的名称)认可,其主要股东有: 1.(姓名与地址)(如指定,即雇主本人) 2.(姓名与地址) 以下简称为“雇主”,为甲方, 与:(运动员的姓名与地址),出生日期: 地点: 国籍: 所持会员证由何机构颁发: 以下简称为“选手”,为乙方, 特此重申: --雇主雇佣一支队伍的自行车运动员,组成(商业队的名称),在XX先生(领队的姓名)的指挥下,参加按照国际自盟规则进行的山地车比赛。 --运动员自愿加入(商业队的名称)。 --签约双方均熟悉并宣称其将遵守UCI及相应国家协会的有关章程与规则。 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条款1:雇佣条约 雇主须雇佣选手,而选手应同意被作为山地车运动员来雇佣。 运动员参加其他项目的比赛(如BMX,场地等),须视情况经过双方同意才行。
条款2:期限 现行协议自。。。之日开始生效,截止于。。。。之日。
条款3:酬劳 运动员有权获得年薪为。。数额的酬劳。此酬劳数目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或如无法定最低工资数额,则以通常的薪水数额为标准,或以颁发会员证的国家协会所在的国家,或是商业队办公处所在的国家付给全职工人的薪水数额为标准,取其高者。 如果协议的有效期限低于一年,运动员在此期限内须至少获得如上段所述的全年薪水,如果协议的有效期限低于一年,运动员在此期限内须至少获得如上段所述的全年薪水,减去他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在现行协议期满前与其他雇主所签合约中本应挣得的薪水数额。 如现行协议延期,则本条款无效。
条款4:薪水的支付 雇主应至少分四次支付条款3中规定的薪水,每次支付期为一季度结束时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 如果运动员根据UCI或相关会员协会有关规定被禁赛,其无权索要条款3中规定的超出一个月禁赛期的那部分薪水。 如果雇主没有按照条款3的规定支付运动员薪金,运动员无须催促雇主付款,即有权享有以下权益: 自被拖欠付薪水第四天起,每五个工作日享有5%的额外补贴。 以后,每天均享有1%的补贴。 总数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50%。
条款5:保险 雇主应为运动员提供一份适当的保险,以确保运动员发生不可预见的伤害或疾病而影响其完成协议规定的参赛义务时,可以为选手提供一定的可以被人接受的薪金水平。
条款6:额外奖赏与奖金 运动员有权按照UCI及相关的国家协会的规定获得其代表商业队参加自行车比赛中获得的额外奖赏与奖金。 额外奖赏与奖金应尽快支付给运动员,最迟于获得该奖赏或奖金的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条款7:其他义务 运动员在现行协议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为其他商业队工作或为(商业队的名称)以外的其他赞助商做广告,除非是UCI或相应的国家协会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雇主应保证通过为运动员提供必备的装备和服装及允许其参加一定数目的自行车比赛来适当展示自己的职业,无论是作为队伍中的一员还是以个人身份出现。 没有雇主的特别准许,运动员不可以独自参加一场比赛。如果雇主在收到请求后的十天以内没有做出答复,就视为其同意。在一场比赛中,如果(职业队的名称)已经参赛,则该队运动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代表其他组织或混合队参加该比赛。 在国家队选拔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同意运动员参加有关预赛和国家协会决定的计划。雇主须同意国家协会给予运动员其认为必须的指导,且在整个入选国家队期间,国家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根据自己的行为独自安排有关运动事务。 上述任何情况下协议均不可以中止。
条款8:转签 在本协议到期后,运动员完全自由并可与其他任何雇主按照UCI的有关规定签订新的协议。
条款9:协议终止 尽管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仍可以在截止日期前终止,只要是符合以下情形与条件: 运动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协议并无需通告或赔偿损失: 如果雇主被宣布破产,无偿负能力或被停业清算。 如果雇主或一名主要股东自商业队中退出而商业队并未获得继续运行的担保,或如果商业队宣布其解体,其活动的终止或其无力履行职责。如果此通告有生效日期,则运动员在该日期前仍须履行协议。 如有必要,运动员须证明本人不在状态,无法参加比赛。 雇主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终止协议并无需通告或赔偿损失:在运动员一方严重不履行条约或运动员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被依据UCI有关规定禁赛。 严重不履行条约指的是,例如,尽管雇主一再召集,仍拒绝参加自行车比赛等。 如果运动员被确定为永无能力再从事职业自行车生涯,则协议双方均可以终止协议并无需通告或赔偿损失。
条款10:作废 协议双方签订的任何条款如果与UCI的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相悖或违反UCI章程或规则,且对运动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均将被视为无效。
条款11:仲裁 因本协议引发的签约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审议,而不是提交法庭。其解决依据是UCI规则,通过UCI纪律委员会解决,再不然,根据运动员所属国家协会的规则来解决。如果还不行,将付诸法律。
签约地点: 时间:
本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一式 份,就是说,再加一份交付UCI。
运动员签名: 雇主签名:
同意对雇主的所有行为负连带责任
商业队的主要股东签名: 商业队的主要股东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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