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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苦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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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地车有关——国际山地车规则—U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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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3:50:59 |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自行车标记

2.3.1    在比赛开始前,每个运动员自行车的车架和车轮上必须在裁判团指定的自行车标识区做上标记以便辨认,并且必须在比赛结束后对获得积分或赢得奖金的运动员(加5名)的自行车进行检验。“SC”比赛或其它较短路线比赛不必做自行车标记。
2.3.2      运动员必须以其在正式的自行车标识处做的标记开始和结束比赛。
2.3.3      在靠近出发地点的有顶蓬处进行对自行车做标记的工作。它至少在赛前1个半小时开始,在召集运动员出发时结束。
2.3.4      用来作每个参赛自行车标记的张贴物对每个参赛者均须是唯一的标记,并且全面粘牢,在任何气候下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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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3:52:33 |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安全

2.4.1      通讯:
          2.4.1.1.    无线电通讯系统必须覆盖全部比赛路线,自起点至终点间均无死点。
2.4.2      引导员:
          2.4.2.1.    必须使用如下的旗子系统:
            2.4.2.1.1.    工作在潜在危险路面的所有的引导员必须带一面黄旗,在训练或比赛时使用。
            2.4.2.1.2.    如果黄旗伸直横举,运动员必须慢骑,因为它指示前面发生了意外事故。
          2.4.2.2.    所有引导员相互间必须有理想的视野,并带着口哨,当下一个运动员接近时吹出短尖响。
2.4.3      急救要求
          2.4.3.1.    在所有的比赛中至少需要一辆救护车和一个额外的基础医疗设施。
          2.4.3.2.    所有急救人员必须用适当的标志或制服很容易被认出。这应是唯一的。
          2.4.3.3.    急救区域必须安排在中心地段,并能被所有参赛者所辨认。
          2.4.3.4.    在比赛的每一天中,全体急救人员必须被安排在比赛路线的关键位置,在正式训练的期间也必须有一组急救人员在位。
          2.4.3.5.     急救人员必须配备无线电设备以便于相互间联系、与竞赛组织者联系以及紧急情况下与总裁判长联系。
          2.4.3.6.     全体援救人员必须能收到无线电,以便他们在一个合理的时间里对突发事件能作出反应,而不是要走太远的距离。最理想的是援救人员须被安排在离开出事地点不超过3分钟路程的地方。
          2.4.3.7.    在比赛结束7个工作日内组织者和/或主办协会必须向国际自盟总部递交一份报告。列出所有受伤者名单以及运动员姓名、号码和国籍和所采取的处理方式。
          2.4.3.8.     所有比赛项目,至少有6名有护理资格的医务人员必须到场。
          2.4.3.9.     所有比赛中,至少有1名医生必须在全部的比赛时间里值班。
          2.4.3.10.    必须使用理想的摩托车或四人同乘的自行车,迅速地接近出事故的地方。如果可能,护理人员应准备象一名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送信者那样乘坐,并且驾驶者必须是有经验的熟炼者。
          2.4.3.11.    必须清楚地标出潜在危险区域,且救护车(如果必要的话用4轮驾驶)可以靠近这些区域。地图必须发给全体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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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3:53:48 | 只看该作者
第五节  最少的训练时间

2.5.1     在首场比赛(资格赛或其它比赛)前至少48小时,组织机构准备好比赛路线,并做好全部标记提供训练。
2.5.2      必须给精英运动员安排专门的至少2小时的训练时间。这段时间应安排在赛前一天和赛前2天的上午10点到下午3点之间。
2.5.3      比赛路线至少在赛前(资格赛或其它比赛)5天做好相应的方向标记。
2.5.4      在路线上训练和比赛时必须戴保护头盔,此头盔须符合主办协会的安全标准。
2.5.5    在训练中,运动员必须带车牌号码。当比赛进行时,不允许进行任何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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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3:54:40 | 只看该作者
第六节     竞赛

2.6.1      未经裁判员记录而退出比赛的运动员将被列为“未完成比赛”(裁判员将记录被套圈及完成比赛的选手),未完成比赛者将失去所有待遇,如最终名次,竞赛得分及排名得分等。
2.6.2     被套圈的运动员可由领骑摩托车将其清出比赛,并报告给总裁判长。该运动员应完成其被清出时的当圈比赛,并在指定的终点线区退出比赛。该区域应设在终点直道前。这些运动员将按其完成的圈数在成绩单上排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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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4:21:0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法律与财务事宜
11.1.1 构成商业队的雇主须为合法的个人或实体。
11.1.2 商业队的主要股东在雇主不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须为本队支付三个月的薪金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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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4:22:24 |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在UCI注册
11.3.1 向UCI注册并非强制性行为。(本条自2004年1月1日起废止)
11.3.2 每年商业队均向UCI进行本队本年度的注册。
11.3.3 商业队须在注册队伍的同时为其运动员注册。
11.3.4 商业队最迟须于当年1月31日前将其中职员和运动员的清单递交国际自盟进行审核与注册。此清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商业队的确切名称;
商业队的通信地址(包括电话与传真号码);
主要股东,雇主,领队及助理领队的姓名与地址;
运动员的姓,名,地址,国籍,出生日期,会员证有效期,会员证号以及发放会员证的机构;
一个赛季的所有职员的姓、名、国籍及职务。还需要交每名职员的彩色护照照片,和领队的会员证号;
如条款11.5.3中所示的协议副本

11.3.5 如商业队名单有所修改,则也遵守条款11.3.4规定,将修改内容尽快递交国际自盟。
11.3.6 只有在国际自盟注册了的商业队可以享受条款11.3.10规定的待遇。
11.3.7 通过其中在国际自盟的年度注册,商业队,尤其是雇主和赞助商必须遵守国际自盟及相应国家协会的章程与规则,并在参加自行车比赛中表现出诚实和良好的体育道德。雇主与主要合作方还须对商业队与国际自盟及国家协会产生的财务问题负连带责任,
11.3.8 商业队向UCI注册须交付一定的注册费,此费用须由商业队在当年1月31日前支付。此费用的数额由UCI管理委员会每年确定。
11.3.9 在提交其注册材料时,每个队均须同时递交该队骑行服的彩色图样,该服装上须有赞助商的商标图案。
11.3.10 向UCI注册的商业队可获得一系列权益(但不仅限于此):
其运动员、雇主及商业队的主要股东被纳入UCI纪律委员会。
列入UCI商业队排名,这将明显在整个赛季给商业队带来队伍的推广与知名度提升等利益。
整个赛季都拥有世界杯的参赛许可。
除了通常的刊物以外,还可获得额外的信息及刊物服务。
UCI主要赛事的直接报名参赛服务。
主要的UCI赛事的即时服务及其他利益(包括世界锦标赛)。
经过磋商,可以议定参加世界杯比赛的出场费。

27#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4:24:25 |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队伍及选手
11.4.1 队伍是与同一个商业队的雇主签约的所有运动员的总体。
11.4.2 每名选手的国籍取决于他或她的公民资格。

第五节  雇佣协议
11.5.1 一名运动员是否为一个商业队的成员取决于协议。UCI提供了一个样本协议作为参考,该样本见条款11.9所示。其并不包括奖金和激励条件,赛事日程,装备提供状况及其他细节。这些将由雇主与运动员之间磋商而定。
11.5.2 任何雇主与运动员之间订立的条款,如果明显地与UCI规则中规定的运动员的基本权利相违背,将被视为无效协订。
11.5.3 商业队与运动员之间的协议至少要签订三份。一份不包括确切的薪水数额与奖金额度的正本须提交给UCI。
11.5.4 所有的提交全UCI的文件须严格保密。
11.5.5 协议中必须包括以下条款:即在运动员发生不可预见的疾病或受伤的情况下的有关薪水与补贴的财务责任。

第六节  协议的终止
11.6.1 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以后,运动员将为自由人并可以随意选择其他雇主。不允许有任何转会费。

商业队的解体
11.7.1 商业队应尽快宣布其解体或其活动的终止或其无能力履行其义务的事实。一旦做出了这样的宣布,运动员将有权在下一个赛季或自该商业队宣布解体、活动终止或无力履行义务时开始的时期内与其他商业队签约。

第八节  惩罚
11.8.1 如果一个商业队,作为一个整体,未能或停止遵守UCI的相应规则,其将不能够再参加任何自行车赛事。

第九节  UCI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
11.9.1 UCI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见本规则附则1.


附则1
UCI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
协议双方:
(雇主的姓名与地址),经济上有权代表(商业队的名称),经(国家协会的名称)认可,其主要股东有:
1.(姓名与地址)(如指定,即雇主本人)
2.(姓名与地址)
以下简称为“雇主”,为甲方,
与:(运动员的姓名与地址),出生日期:    地点:     国籍:
所持会员证由何机构颁发:
以下简称为“选手”,为乙方,
特此重申:
--雇主雇佣一支队伍的自行车运动员,组成(商业队的名称),在XX先生(领队的姓名)的指挥下,参加按照国际自盟规则进行的山地车比赛。
--运动员自愿加入(商业队的名称)。
--签约双方均熟悉并宣称其将遵守UCI及相应国家协会的有关章程与规则。
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条款1:雇佣条约
雇主须雇佣选手,而选手应同意被作为山地车运动员来雇佣。
运动员参加其他项目的比赛(如BMX,场地等),须视情况经过双方同意才行。

条款2:期限
现行协议自。。。之日开始生效,截止于。。。。之日。

条款3:酬劳
运动员有权获得年薪为。。数额的酬劳。此酬劳数目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或如无法定最低工资数额,则以通常的薪水数额为标准,或以颁发会员证的国家协会所在的国家,或是商业队办公处所在的国家付给全职工人的薪水数额为标准,取其高者。
如果协议的有效期限低于一年,运动员在此期限内须至少获得如上段所述的全年薪水,如果协议的有效期限低于一年,运动员在此期限内须至少获得如上段所述的全年薪水,减去他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在现行协议期满前与其他雇主所签合约中本应挣得的薪水数额。
如现行协议延期,则本条款无效。

条款4:薪水的支付
雇主应至少分四次支付条款3中规定的薪水,每次支付期为一季度结束时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
如果运动员根据UCI或相关会员协会有关规定被禁赛,其无权索要条款3中规定的超出一个月禁赛期的那部分薪水。
如果雇主没有按照条款3的规定支付运动员薪金,运动员无须催促雇主付款,即有权享有以下权益:
自被拖欠付薪水第四天起,每五个工作日享有5%的额外补贴。
以后,每天均享有1%的补贴。
总数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50%。

条款5:保险
雇主应为运动员提供一份适当的保险,以确保运动员发生不可预见的伤害或疾病而影响其完成协议规定的参赛义务时,可以为选手提供一定的可以被人接受的薪金水平。

条款6:额外奖赏与奖金
运动员有权按照UCI及相关的国家协会的规定获得其代表商业队参加自行车比赛中获得的额外奖赏与奖金。
额外奖赏与奖金应尽快支付给运动员,最迟于获得该奖赏或奖金的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条款7:其他义务
运动员在现行协议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为其他商业队工作或为(商业队的名称)以外的其他赞助商做广告,除非是UCI或相应的国家协会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雇主应保证通过为运动员提供必备的装备和服装及允许其参加一定数目的自行车比赛来适当展示自己的职业,无论是作为队伍中的一员还是以个人身份出现。
没有雇主的特别准许,运动员不可以独自参加一场比赛。如果雇主在收到请求后的十天以内没有做出答复,就视为其同意。在一场比赛中,如果(职业队的名称)已经参赛,则该队运动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代表其他组织或混合队参加该比赛。
在国家队选拔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同意运动员参加有关预赛和国家协会决定的计划。雇主须同意国家协会给予运动员其认为必须的指导,且在整个入选国家队期间,国家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根据自己的行为独自安排有关运动事务。
上述任何情况下协议均不可以中止。

条款8:转签
在本协议到期后,运动员完全自由并可与其他任何雇主按照UCI的有关规定签订新的协议。

条款9:协议终止
尽管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仍可以在截止日期前终止,只要是符合以下情形与条件:
运动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协议并无需通告或赔偿损失:
如果雇主被宣布破产,无偿负能力或被停业清算。
如果雇主或一名主要股东自商业队中退出而商业队并未获得继续运行的担保,或如果商业队宣布其解体,其活动的终止或其无力履行职责。如果此通告有生效日期,则运动员在该日期前仍须履行协议。
如有必要,运动员须证明本人不在状态,无法参加比赛。
雇主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终止协议并无需通告或赔偿损失:在运动员一方严重不履行条约或运动员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被依据UCI有关规定禁赛。
严重不履行条约指的是,例如,尽管雇主一再召集,仍拒绝参加自行车比赛等。
如果运动员被确定为永无能力再从事职业自行车生涯,则协议双方均可以终止协议并无需通告或赔偿损失。

条款10:作废
协议双方签订的任何条款如果与UCI的样本协议(运动员与商业队之间签署)相悖或违反UCI章程或规则,且对运动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均将被视为无效。

条款11:仲裁
因本协议引发的签约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审议,而不是提交法庭。其解决依据是UCI规则,通过UCI纪律委员会解决,再不然,根据运动员所属国家协会的规则来解决。如果还不行,将付诸法律。

签约地点:                                  时间:

本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一式  份,就是说,再加一份交付UCI。

运动员签名:                                雇主签名:

同意对雇主的所有行为负连带责任

商业队的主要股东签名:                      商业队的主要股东签名:
28#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4:25:45 | 只看该作者
OVER


对我们现在或许有用的已经用绿色字体注明。
29#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3:55:55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适用于速降赛的通则


30#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13:57:57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适用于四人越野赛的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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